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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看到一则消息。某偷车的小窃贼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:“我实在是太喜欢了,人家又不肯白给,就悄悄地拿了。”
只要你还是有良知的,我想,便不会对窃取作如此的概念偷换。
不过,喜欢无论如何也是一个理由。只是,用于窃取,则有一些不够光明正大的感觉。
恋人因为喜欢,最终走上了红地毯;物品因为喜欢,以金钱为交易背景;因此,喜欢是有条件也是有前提的。前者两情相悦,后者相互认可。
不过,窃贼的喜欢,毕竟是脱不了罪责的。
天网恢恢,这是窃贼必然的结局。
综观这世界之上,窃有种种存在的形式。
大至窃国,小至窃物。
窃国者,人称之为国贼,窃国又卖国者,还有一个名词叫做卖国贼。
窃物者,人称为小偷,偷了东西又卖掉换得金钱以满足自己的用度,也有一种说法叫做销脏。
有一个词更适合于贼们来用:蟊贼。意指危害人民与国家的人。
不幸的是,由于私欲的膨胀以及道德的沦丧,这些大大小小的贼们,并没有半分的惭愧之心。就那样重复着拿来,重复着享用。
但贼也是有自己的愤怒的。
贼的愤怒就在于这个世界太不宽容了。
我想,贼是不会赞同“老鼠过街人人喊打”以及“痛打落水狗”的观点的。
也许,贼并没有把他们的行为看作是不劳而获,也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侵犯。
于是,贼对自己的行窃做了如是的概念偷换。
我们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,这是人的本能。
但任何时候,关于偷窃,都是为人所不耻的。
所以,任贼如何地为自己辩解着,喜欢,都不是也不能成为窃取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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